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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口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概况
 

       

一、执法范围

虹口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以下称区城管大队)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区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和《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工作,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的执法职能: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区城管大队依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陆域和非市管河道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二)市政工程管理

区城管大队依据市政工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非市管城市道路(含城镇范围内的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管理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三)绿化管理

区城管大队依据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除古树名木和绿化建设外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四)水务管理

区城管大队依据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在非市管河道范围内的下列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1、倾倒工业、农业、建筑等废弃物及生活垃圾、粪便;

2、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3、擅自搭建房屋、棚舍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五)环境保护管理

区城管大队依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下列不需要经过仪器测试即可判定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1、在非指定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2、道路运输、堆场作业等产生扬尘,污染环境;

3、任意倾倒或者在装载、运输过程中散落工业废渣或者其他固体废物;

4、违反安装空调器、冷却设施的有关规定,影响环境和他人生活;

5、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要求从事夜间建筑施工,造成噪声污染;

6、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等规定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六)公安交通管理

区城管大队依据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擅自设摊、堆物占用道路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七)工商管理

区城管大队依据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占用道路无照经营或者非法散发、张贴印刷品广告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八)建设管理

区城管大队依据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损坏、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九)房地产管理

区城管大队依据房地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1、在公共绿化、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2、破坏房屋外貌。

(十)城市规划管理

区城管大队依据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擅自搭建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十一)拆除违法建筑

区城管大队对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应当依法进行取证和认定,并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

区城管大队作出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送达当事人;对当事人难以确定或者集中成片的违法建筑,区城管大队可以采用通告形式告示。

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的,区城管大队可以向区人民政府申请组织强制拆除。强制拆除集中成片的违法建筑10日前或者强制拆除其他违法建筑7日前,区人民政府应当发布通告。

对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且正在施工的,区城管大队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并限期拆除。当事人拒不停止施工或者在限期内拒不拆除的,区城管大队可以代为拆除或者立即强制拆除。代为拆除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二、执法程序

(一)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二)一般程序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外,其他行政处罚应当适用一般程序。具体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审批处罚意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实施行政处罚等。

(三)听证程序

区城管大队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提出;

2、区城管大队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听证公开举行。

三、告知事项

(一)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可以责令其赔偿;

(二)责令当事人清除而拒不清除的,可以代为履行,并责令其支付代为履行的费用;

(三)当事人有权申请可能影响行政处罚利害关系的经办人回避;

(四)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五)应当告知当事人违章事实、理由(证据)和处罚依据;

(六)告知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区城管大队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不缴纳罚款的,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区人民政府或者市城管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区城管大队地址:沙泾路94

监督电话:65217923     投诉电话65414049      邮编:200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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