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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口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1-10-09 浏览次数:

 
为了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维护起自身合法权益,监督本局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虹口区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开的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及时、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二、公开的内容
除了上级明确规定的涉及保密、隐私等方面依法免于公开的内容外,凡我局制定或正在执行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依申请予以提供。
三、公开的办事机构
本局设立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联系会议由局行政办公室、法制办、综合科及城管大队等部门组成,负责研究、协调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问题。
局行政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指导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本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宜;
(二)受理和处理(或移交有关方面处理)向本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保管、维护和更新或者督促本局有关部门保管、维护更新本局的政府信息。
四、信息公开的程序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获得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局行政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二)局行政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在规定期限内给予书面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3、不属于本局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联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5、申请公开的内容不确切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五、信息公开的时效
1、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2、依照本办法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应当在申请人办妥申请手续后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申请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
3、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报上级批准后,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公开的方式
1、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2、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在政府网站上公开;有关部门应当适时更新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目录,并通过网站等途径公开以供查阅。
3、本局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按上级规定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
七、其他
本实施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试行。
办理地点:沙泾路94号 虹口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行政办公室
办公时间:上午 8:30-11:30
下午 1:30-5:00
联系电话:65461635
传真号码:65460030
邮政编码:200080
电子邮箱:srj@hkq.gov.cn
网上信息公开申请表:下载见附件


附件:信息公开申请表